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面向各有关单位、组织,广大市民征求意见。现将有关反馈结果公示如下:
1、面向各县(市、区)政府、24家相关市直部门、3所在黄高校共33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到5家单位7条修改意见(详见附件),采纳5条,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解释。
2、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征集到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 位 | 意 见 | 采纳情况 |
市委外办 | 1、建议将第15条健全知识产权同保护机制中的责任单位市委外办调整为市商务局。根据工作职能,外资企业属于市商务局工作对象,而不在我办的工作职能中。
| 部分采纳(责任单位保留市委外办,新增市商务局;已做好解释工作。) |
市发改委 | 1、建议将第6点“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中“黄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改为“黄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建议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放在市市场监管局后面,原因:行业信用工作主体责任在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信用办主要承担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指导推进工作。
| 已采纳 |
市司法局 | 1、建议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责任单位。 2、建议在文件中第二点“重点任务”第(二)款“推进社会共治模式,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第5项“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增加“鼓励市场主体在涉及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黄石仲裁委员会处理。黄石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仲裁职能,与黄石法院系统共同营造黄石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 | 第1条建议未采纳,已做好解释工作; 第2条建议已采纳。 |
市财政局 | 1、第三条强化组织实施第三点强化支持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修改为“加大资金投入,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资金。” | 已采纳部分采纳(责任单位保留市委外办,新增市商务局;已做好解释工作。) |
市金融监管局 | 1、关于“14、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部分内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建议责任单位增加黄石银保监分局。
| 已采纳 |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黄石海关、人行黄石中心支行、黄石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