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石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黄石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19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科(联系人:涂梦雯,6521719;电子邮箱:502033084@qq.com)。
附件:《黄石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黄石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一步激发我市个体工商户活力和创造力,规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培育管理工作,助力个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自主申报为主、单位推荐为辅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二、分类对象
登记在册(不含注销、吊销、歇业、撤销登记状态)符合分型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自主申报。
(二)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在征求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予以推荐。部门推荐的,可以征求相关行业、产业协会(商会)和镇街意见。
五、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推荐标准全市统一,评定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评定标准,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欠缴税款或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推荐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主要参考条件: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③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主要参考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②从事本市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如富川山茶油、狗血桃等)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
④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主要参考条件: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③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④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主要参考条件: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③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④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⑤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兴”类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六、分类方法
(一)认定方式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实地核查、部门联审、名单公示、异议核实、结果认定”六个环节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黄石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认定机制
1.认定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2.认定时间。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起,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
3.认定程序。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四)有效期限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 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区域内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