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进行时”:店内未设置提示标语消费者摔伤获赔偿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07

(记者 陈弘毅) 消费者在消费时,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尽到义务。日前,市消委公布一起因店内未设置安全提示标语,导致消费者消费时出现安全问题的消费调解案例。

去年8月,市民李先生在交通路某商店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李先生在索赔无果后向市消委投诉。

市消委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该商店内当天确实存在地面湿滑情况,并且未在店内设置提示标语,未尽到告知义务。之后,经消委调解,商家带李先生到医院就医,并赔偿相应损失,李先生表示满意。

市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黄石日报,2022.3.7, 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