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进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 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09

(记者 王璐)经营者在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可生效。日前,市消委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服务协议纠纷,帮助消费者一方解除协议并追回相关费用。

此前,消费者饶某的监护人王女士来到市消委投诉称,女儿饶某于2016年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需要服用药物辅助治疗。2017年5月份,饶某在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服务协议,交纳19000元办理了美容服务。现要求解除服务协议,退还19000元服务费。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迅速与该医疗美容门诊部联系开展调查。因该次消费时间年限较长,服务人员都已离职,调查工作阻力很大。工作人员克服各种困难调取到原始服务协议及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在经过多次与经营者沟通,并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经营者认识到了此前与饶某签订的服务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调解,该医疗美容门诊部退还消费者19000元服务费。

市消委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内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例中的服务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就是有效合同,若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无效。


(来源:《东楚晚报》2022.3.9,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