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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01

致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为进一步消除肉类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市广大畜禽等肉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就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经营者自查等制度,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坚决杜绝采购、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者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

三、完善落实追溯制度。采购或销售肉制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肉类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进销平衡。

四、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严禁采购和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肉类。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其它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销售不合格肉类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严禁使用“生鲜灯”。不得违规使用“生鲜灯”,对使用“生鲜灯”的销售者,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