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黄石市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黄石市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黄石市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22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保障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食品安全
(一)保障重大活动和重要节点食品安全。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络平台企业、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等,全面排查处置风险隐患,适时组织督导,层层压实责任。加大重要节假日期间检查巡查力度,开展节日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及时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持续做好食品、食用农产品舆情处置和应急值守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二)深化“鄂冷链”平台应用。积极配合扩展“鄂冷链”平台集中监管仓管理功能,推行视频在线管理。完善进口冷链食品从口岸到销售全链条追溯体系,实现跨部门共享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黄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夯实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基础。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口岸检疫和预防性消毒措施。(黄石海关)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严格落实“五全、六专、三证一码、五不”要求,落实第三方冷库备案和公示制度。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及相关从业人员风险排查和整改专项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评估研判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病毒的风险,指导县(市、区)对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人物地”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黄石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源头治理
(四)净化产地环境。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在轻中度污染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在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市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涉镉农产品重点品种超标成因。(市生态环境局)
(五)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专项行动,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深入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农药兽药生产、销售企业监管,规范互联网经营,依法打击互联网非法经营行为,指导农民规范使用。按要求对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按时完成淘汰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非标农膜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食品加工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进入关、生产过程关、产品出厂关。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和仓储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加强小麦生物毒素跟踪评估,从源头加强管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监管
(七)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全覆盖排查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县(市、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保证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可追溯,推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持续推进中小学校校园食品店有序退出工作。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规范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重点推进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加强新型流通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加大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力度,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特殊食品监管。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黄石市202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业体系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比例达到5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强食品添加剂“两超”治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以及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坚决遏制“食金之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黄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加强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和规范清真食品管理,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秩序。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机构食堂规范化建设。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加强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市民宗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黄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智慧监管与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智慧监管。积极配合建设完善湖北省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平台并推广应用,开展监管信息大数据归集和分析应用,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规范化监管水平。提升农贸(批)市场和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快检能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保持全覆盖,全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分别达到65%和80%。校外供餐单位建立HACCP或ISO22000管理体系的比例达到60%。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互联网+食品安全”新模式。探索线上线下监管平台企业的有效方式,严防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黄石海关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追溯体系建设与应用。推进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落实“四挂钩”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完善省级重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升级扩容,指导县市区重要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市、县两级追溯平台对接。(市商务局)积极配合建设完善湖北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推广应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深入实施信用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有序归集食品领域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予以公示;将符合列入情形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结合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风险,科学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深入宣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积极组织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开展诚信体系培训。探索开展农安信用分等分级动态评价,开展“信用+监管”“信用+金融信贷”试点。探索粮食收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五)深入开展“铁拳”行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严厉查处食用油掺杂掺假以及声称减肥、壮阳等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办一批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突破道德底线的违法案件。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厉处罚,实施食品行业从业禁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持续加大核查执法力度,不断提升违法案件办理水平,重点突破大要案件查处,全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数/万人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各县(市、区)要有1件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案件,全市力争有1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案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十六)开展“昆仑2022”行动。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涉违禁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犯罪,制售病死畜禽肉制品、假牛羊肉等犯罪,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假劣农资犯罪,普通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犯罪,农村地区、校园及周边等制售假劣食品犯罪。坚持强力攻坚、全案打击,全面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彻底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密切行刑衔接,切实畅通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渠道,提升部门协作工作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市公安局)
(十七)持续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的要求,及时开展日常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督导检查、报送阶段性工作(动态)总结。加大长江禁捕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刑衔接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积极配合落实境外输华食品准入、注册和检疫审批制度,配合开展关区进口食品“准入”情况督导检查。加强输入性风险防控,严格食品安全质量要求和检验检疫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和食品走私。(黄石海关、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十九)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与检验检测水平。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量达3.3批次/千人以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量达8批次/千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量达1.5批次/千人以上。林业部门完成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90批次。开展食品快速检测评价和检测结果验证。抽查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复检机构。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7.5%,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县两级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CATL)的比例达到5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风险监测与会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黄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和风险信息会商交流,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有效预警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一)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待《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后,及时修订《黄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举办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指导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市食品药品安全办)
八、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在集团购买和校园食堂采购中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组织“食品企业检测技术示范中心”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通过线上培训、直播教学等方式,加强对餐饮从业人员、配送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以及外卖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鼓励公勺公筷、聚餐分餐、外卖餐食封签、无接触配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餐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四)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强化收储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按每万吨粮食产量不少于1个样品的要求,增加监测样品数量,提高代表性。加强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落实收购储存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组织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通过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实施闭环管理,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市发改委)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进货查验,索取粮食收储企业出库合格证明文件或自行检验合格。对市场上流通的大米及粮食加工品开展重点抽检,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推进社会共治
(二十五)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引领行动。全面启动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配合第一批省级食品安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复审工作,加强省级食品安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日常管理;指导阳新县、西塞山区、下陆区等县(市、区)扎实推进省级“双安双创”工作。积极组织食用林产品种植、加工龙头企业申报省级森林食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深入宣传引导。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牵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配合)利用“全国科普日”广泛开展食品安全进基层科普联合行动。(市科协牵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动加强宣传,研究建立权威发声平台,讲好食品安全故事,推动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口岸,促进社会共同关心、共治共享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风险,指导涉事地方(部门)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实事求是公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道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开展舆论引导,帮助群众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海关、市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社会力量共治。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督导员队伍建设,及时办理社会督导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力度,鼓励食品企业积极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市农业农村局)
十、组织实施
(二十八)组织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十大攻坚行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
(二十九)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抄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