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0年10月13日,我局对大冶市大箕铺中鑫平价超市经营的食品“峰味园软香干”进行监督抽检。11月19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00235926117005C),报告显示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g/kg≤1,实测值1.36g/kg,不符合GB2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对同一批次不合格的30袋峰味园软香干予以扣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2月1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通过手机网上购进马鞍山市黄池峰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峰味园软香干”一箱40袋,商标:“峰味园”,规格型号:260克/袋(包)、生产日期:2020年9月5日,保质期6个月,购进价格120元/箱。当事人购进后将该商品陈列于该店食品经营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格3.5元/袋(包),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5元。
本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冶市监听告〔2021〕3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峰味园软香干其中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2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合格食品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元,没收不合格食品峰味园软香干30袋,并处罚款3万元。
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严格控制货源,严把索票索证及商品查验制度,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购进产品质量把关。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