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2020年黄石港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黄石港区阮宏水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7日,我局收到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12020K7615的《检验报告》显示黄石港区阮宏水蔬菜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6日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摊位已没有抽检批次的黄豆芽,当批次黄豆芽货值金额为9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2020年9月7日,当事人销售的豆芽被黄石港区市场监管局抽检,经检测不合格,2020年1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黄市监当罚[2020]0017号),并责令改正,当事人在2020年11月26日销售的豆芽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拒不改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的原因:未履行相关进货查验义务。
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