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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579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3-09-11 15:08:18 失效日期2023-09-11 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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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陆区丽群水产品店

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鲈鱼和财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2023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计划工作中,下陆区丽群水产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4MAC921UH0X)销售的鲈鱼和财鱼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本局已完成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2023年湖北黄石下陆区食用农产品抽检有关要求,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下陆区丽群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和财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检验,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财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要求,鲈鱼和财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XBJ23420204482032010)、检验报告(NO.22230238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XBJ23420204482032011)、检验报告(NO.222302380)送达给当事人并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当日经营的鲈鱼共购进15kg,销售单价36元/kg;其财鱼购进10kg,销售单价24元/kg,认定当事人在本案中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80元。本局依法督促当事人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对个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鲈鱼和财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9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10780元。                      

四、原因排查及个体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未按要求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经营户整改改情况1、对不合格鲈鱼和财鱼进行了召回;2、更换了供应商。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