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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费会水产品经销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费会品经销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EBPH11X,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鳊鱼)被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按照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2024年05月16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费会水产品经销店经营的鳊鱼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抽样单编号:XBJ24420223482030993),抽样数量为2kg,备样数量为1kg,单价为20元/kg。经检验,上述鳊鱼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952。)。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No:22240144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购进鳊鱼24.2斤,购进价是8元每斤,销售价是10元每斤,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及供货凭证。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公告),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 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了不合格鳊召回公告,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8月8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把控不严。
整改情况:1.学习食品安全知识。2.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