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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6505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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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

全市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效解决充电费用偏高等问题,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充电电费严格执行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非电网直供电、物业服务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一律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8元执行、1-10千伏按照每千瓦时0.57元执行);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所在场所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全市各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执行价格政策。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价费分离”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电价政策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