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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7133 主题词
发文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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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方朝阳

受委托单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冯光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市委编委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市委编委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精神,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文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下文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依法统一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农业、渔政、渔港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开发区·铁山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执法案件的查处。

二、委托执法权限

由制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农业、渔政、渔港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传销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查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无证无照和违反登记管理的违法案件。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三)负责价格收费综合行政处罚工作,查处价格违法以及网络交易违法案件。

(四)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工业品生产许可等领域违法案件。

(五)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

(六)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违法案件。

(七)查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消费及盐业等领域违法案件。

(八)查处药品零售、使用和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等领域违法案件。

(九)查处商务领域违法案件。

(十)查处农业、渔政、渔港领域违法案件

(十)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配合做好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十)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督导县(市)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94号)和《黄石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黄编发20192号)精神,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执法机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如果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委托人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五、委托期限

从202496日至202996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