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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为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从源头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震慑非法改装、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实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将全市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部分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1.黄石港区某电动车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索,2024年9月2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石大道旁黄石港区某电动车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存在对外租赁非法改、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装大功率锂电池等)。
该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非法加装大功率锂电池等行为使产品与认证状态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涉嫌构成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违法行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商行立案调查,拟给予其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6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商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购进时未装配蓄电池,并加装防护杠、加长鞍座,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相关生产、销售单位涉嫌犯罪;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还发现该商行使用的蓄电池未明示厂址、未明示产品执行标准等多个违法行为,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蓄电池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黄石市某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索,2024年9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黄石港区王家里的黄石市某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待销的1台“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3340-1Z)改装、加装了外扛、尾箱等。
该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非法改、加装外扛、尾箱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违法行为,因该公司在2024年7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将产品恢复原状,并从重予以处罚,罚没款共计4000元。
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3.西塞山区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索,2024年10月1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沿湖路旁西塞山区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销的1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189Z)改装了鞍座、过流保护装置等。
该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非法改装鞍座、过流保护装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违法行为,因该车行在2024年7月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其将产品恢复原状,并从重予以处罚,罚款2150元。
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4.下陆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冶炼路旁下陆区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批次“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943Z、TDR3089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相关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9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经查,该车行存在销售非法改装外扛、鞍座的电动自行车行为,其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该车行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900元的行政处罚。
5.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4日,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某电动车经营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待售的1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尾箱,并对鞍座进行加长,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明显不符。经查,该经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非法加装尾箱、加长鞍座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2024年11月5日,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办理之中。
6.大冶市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某电动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法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该车行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批次“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008Z、TDR3059Z)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发现4辆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给予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23600元的行政处罚。
7.大冶市某电动摩托车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冶市某电动摩托车车行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待售的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后座扶手、围栏,与其产品合格证明示的外形简图明显不一致。上述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发生改变后,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该车行改变经强制性认证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结构后,未重新经过强制性认证便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阳新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1日,根据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源线索,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新县某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销售的8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要求。
该车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等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车行召回已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鞍座8个;2.罚款20000元。
在此,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等经营者,坚持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不得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并持续进行整治;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谨防整车及蓄电池等关键附件结构性能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符、非法改装以及无正规经营场所的电动自行车,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行为,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销售非法改装、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