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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石港区邢国贤蔬菜经营部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黄石港区邢国贤蔬菜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FKU25)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1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港区邢国贤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白菜秧(购进日期2025年3月2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部经营的上述批次小白菜秧(购进日期2025年3月21日)经抽样检验,小白菜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22250091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420202482030548),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小白菜秧。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从鄂城区新友农副产品商行购进小白菜秧1袋(20斤),1.5元/斤。该批次小白菜销售价格是2元/斤,销售20斤,已全部销售完,上述产品合计货值金额为40元。经抽样检验,小白菜氟虫腈项目、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批小白菜秧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进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售出时间长,所以没有产品被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上游种植环节质量控制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做好食品安全工。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