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四)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以及蓄电池燃爆等原因导致的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正在纵深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为持续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部分违法案例予以通报。
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某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13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罗家桥街道某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陈列的2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虽每辆均配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且车身整车编码与合格证标识一致,但实际车身外观(安装有靠背、后尾箱)与合格证上标识的外形简图不一致,为非法改装车辆,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当事人销售未经重新强制性认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目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之中。
二、大冶市金牛镇某助动车维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6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大冶市金牛镇金牛大道的某助动车维修店销售的4台雅迪电动自行车(型号分别为TDR2943Z、TDR3091Z、TDR3313Z、TDR3376Z,生产日期均为2025年)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和“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4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8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冶市灵乡镇某摩托车商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大冶市灵乡镇老街的大冶市灵乡镇某摩托车商城售卖的1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3001Z)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车“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马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阳新县龙港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10日,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龙港镇某车行经营场所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售的26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无脚踏功能,鞍座长度>0.35m,且当事人私自加装保险杠,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经营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召回已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拆除并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鞍座26个、保险杠26副;2、罚款41000元。
五、阳新县某摩托车销售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8日,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阳新县某摩托车销售行销售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店内交易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袁某已付现金),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进行测量,长度为53厘米,并且该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踏板。该型电动自行车的座垫和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经营主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2.罚款11480元,合计罚没款12720元的行政处罚。
六、阳新县枫林镇某摩托维修经营部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4日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枫林镇某摩托维修经营部实施检查,发现该店展销区域的1台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的CCC认证证书已经暂停使用。当事人涉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的产品,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车行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回该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黄石港区黄石大道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2025年5月20日发生在黄石市武汉路中心医院路段的一起电动自行车摔倒造成乘车人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现事故电动自行车是车主于2024年7月24日在位于黄石大道的某电动自行车车行购买,经初步调查,该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销售的非法改装、加装尾箱和防撞杆,增加电池数量(加大功率)、将国标48V电池加大至60V销售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等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2倍罚款7798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合计罚没款8018元。
八、黄石港区王家里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公安交管部门在2025年8月15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一起交通事故案源线索,车主系从黄石市黄石港区王家里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经初步调查,该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销售的车辆增加电池数量(加大功率),将国标48V电池加大至60V销售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以2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合计罚没2150元。
九、西塞山区沿湖路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1日,根据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源线索,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西塞山区沿湖路的立马电动自行车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车行待售的2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17Z、TDT135Z、TDT135Z)存在明显非法改装、加装痕迹——在原有基础上加装了保险杆、后尾箱、加长坐垫,导致该产品与认证状态及证书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案立案调查,因该行为被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该电动自行车未实际售出,故无违法所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298元。至案件终结,当事人已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还原。
十、西塞山区西塞街某电动自行车车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5日,根据西塞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源线索,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西塞山区西塞街某电动自行车车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3辆“立马”牌TDT5024Z型号电动自行车系该车行于2024年10月12日从立马电动车厂家购进,购进后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不仅将鞍座加长至超出合格证标注尺寸,还额外配备后置物箱(未安装),导致车辆实际状态与随车附带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严重不符。截至检查时,3 辆改装电动自行车仅用于店内陈列,尚未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目前,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360元,案件相关处罚决定已生效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要求,持续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检查在售电动自行车是否被违法改装、加装等,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互认协同要求,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此,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经营者,坚持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涉嫌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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