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王元梅销售的油条(自制)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王元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9WA880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281121960)销售的油条(自制)被抽检不合格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4 日,我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依法对王元梅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1 计)。2022 年 12 月 16 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2169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I 计)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此次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480 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对王元梅销售的油条(自制)进行抽样,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2)显示油条(自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油条(自制)的总数为60根。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油条(自制)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油条(自制)属于即食油炸品,当日就已经全部售完。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对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理解不够透彻;
2、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3、加强培训与学习,提升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能力。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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