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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94129 主题词
发文单位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2025-12-19 15:28:3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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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侯雪花销售的麻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侯雪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BQKNR83)销售的麻花被抽检不合格的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对侯雪花销售的麻花进行抽样,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5)显示麻花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麻花的总数为6斤。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麻花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麻花属于即食品,截止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就已经全部售完。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麻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麻花不符合标准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对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理解不够透彻;

2、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优化流程;

3、加强培训与学习,提升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能力。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