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黄石港区国元水产商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黄石港区国元水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R4AXA)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2025年湖北黄石市本级食品抽检计划有关要求,于2025年9月23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鳊鱼(购进日期2025年9月2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HSSP2025102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420200484931026ZX)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鳊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从武汉市洪山区汪祖怀渔行(白沙洲大市场阳新渔行)购进鳊鱼68斤,5.2元/斤,购进货值金额为353.6元。销售价格是8元/斤,销售68斤,已全部销售完。上述鳊鱼合计货值金额为544元。当事人对该批鳊鱼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购进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售出时间长,所以没有产品被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经营环节质量控制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1.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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