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月子中心行业“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服务指引(试行)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2-24

黄石市月子中心行业“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消费环境的决策部署及省局省消委“一三五”消费维权工作机制要求,聚焦“一老一小”消费维权热点领域,促进“放心消费还是湖北”品牌建设提质扩容,提高消费体验,提升服务品质,释放消费潜力,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我市育婴消费市场产业振兴,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在育婴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省消费者委员会试点安排,在黄石市推行月子中心行业“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无理由退订(定),是指消费者因生活需要在月子中心实体店支付订(定)金后,包括预订金、意向金、预付款等,可以按照经营者承诺的退订(定)时限申请退还订(定)金,且无需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黄石市向社会公开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订(定)”的月子中心实体店经营主体。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行月子中心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订(定)承诺的时限应不少于七天(含七天,可以高于七天),具体时限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无理由退订(定)的承诺,不包含消费者个人主动放弃无理由退订(定)未知意愿的范畴,以上退订(定)时限、退订(定)条件的具体情况由双方约定并在订(定)金凭证或销售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中载明。

第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订(定)金凭证、服务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上应载明“七天无理由退订(定)”的承诺,双方约定的服务交付日期、增值服务的价格等相关重要信息,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关键信息。

第七条 经营者需在服务合同标示、门店醒目位置公示“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政策,并明示“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店”统一标识、退订(定)指引、退订(定)流程等(由市消委统一模板)。

经营者应该在服务过程中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并详细说明无理由退订(定)的范围、时限、流程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选择无理由退订(定)的消费者,应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提供订(定)金凭证或服务合同等其他付款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订(定)申请。如凭证遗失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认。

第九条 无理由退订(定)的订(定)金退款按消费者原支付方式返还,如有特殊情形无法原路返还退款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自申请日(含申请日)起三天内退还订(定)金,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形无法按约定时限返还退款的,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月子中心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订(定)”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经营者七天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内容发生变化,或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或停业等原因要求退出承诺店的,应向市消委提交申请,进行内容变更或退出承诺公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订(定)台账,自愿接受社会各级监督,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订(定)承诺单位,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发现且证实消费者无理由退订(定)时存在恶意情形,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拒绝退订(定)金。

第十四条 因无理由退订(定)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消委申请调解或投诉。调解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