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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石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55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民建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整治‘生鲜灯’的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贵单位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经与市商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整治“生鲜灯”基本原则
农贸市场使用“生鲜灯”主要目的是照明和美观,这种美观与商品质量没有关联性,属于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而使用的一种“光学营销”手段。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使用“生鲜灯”出台禁止性规定,但如果确因灯光掩盖缺陷,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商品,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黄石农贸市场“生鲜灯”基本情况
2022年市政府将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工作作为市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高位推进,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在2022年10月顺利完成36家市场整治改造工作任务。2022年5月,黄石市商务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黄石市信息与标准化所联合起草制定的黄石市地方标准《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技术规范》(DB4202/T 19—2022),以及市商务局制定印发的《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指南》(A、B类农贸市场改造标准、C类便民点改造要求),均对市场照明灯具有明确要求“照明灯采用高效节能防爆灯具,柜台上方灯光照度应达到1001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1x”。
为确保农贸市场整治改造施工质量,市商务局制定《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验收标准》(A、B类、C类三类),验收标准中要求市场灯具应达到“照明灯采用高效节能防爆灯具,柜台上方灯光照度应达到1001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1x”这一要求。目前各市场验收决算工作正在推进过程中,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市场灯具不符合标准的,市商务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市农贸市场行业协会共同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在验收决算中扣除灯具成本。
以上标准中对灯光照度提出了要求,但对影响物品颜色的显色指数没有要求。目前国家出台的灯具强制性标准对显色指数没有要求。
收到提案后,我局针对猪肉、水果蔬菜经营者使用“生鲜灯”问题,对市内部分农贸市场、生鲜超市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经营者使用“生鲜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照明和美观。这种美观与猪肉质量没有关联性,但确实很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产生错觉。目前,我市市场上的猪肉是由定点屠宰企业加工的,有屠宰企业和动物监督部门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且在胴体表面加盖检验、检疫印章。在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可以要求猪肉经营户所售猪肉及产品能提供“两证两章章”(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是否齐全。因此,辨别猪肉好坏主要通过所售猪肉及产品是否有“两证两章”。
三、整治“生鲜灯”具体举措
(一)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协会作用。强化与市农贸市场协会的沟通协调,健全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信息互通互享机制,组织市农贸市场协会召开会商会议,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制定出台行约行规和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猪肉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自律,督促会员单位自觉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猪肉等食用农产品销售有关规定,倡导会员单位开展主动不使用“生鲜灯”等行业自律活动。
(二)加强市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我局联合市商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印发《黄石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治理提升行动方案》,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引导,层层传递压力,有效落实经营户责任,引导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做到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检测体系。打造“市、县(区)、所、经营主体”四级监管的智慧化“互联网+”快检模式,推进农批市场、大型超市和核心区域农贸市场及县(市、区)示范农贸市场“互联网+”快检全覆盖。目前,各县(市、区)已投入341万元(市场主体投入251.7万元,市场监管部门投入89.3万元)建立食品安全快检室62个,其中农贸市场快检室27个,农贸市场快检硬件条件和快检效能明显改善,市场每天将对入场销售的蔬菜、肉类进行检测,对疑似阳性的,按照规定下架或退市处置,保障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
(四)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溯源管理。我局与市农业农村局协调联动,不断完善食用农产品的准入准出衔接机制,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通知》,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合力保障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发布消费提示,强化宣传引导。在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生鲜食品时多加辨别,多观察销售柜台的灯光情况,遇到“生鲜灯”的照明灯具,学会分辨食品真实感官状态,避免因商家使用“生鲜灯”造成的“假象”,购买到不新鲜或不合格的食品。
(六)畅通投诉渠道,保障群众权益。畅通12315热线和平台,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两年来,12315热线未收到涉及“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投诉或举报。
四、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5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近日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增加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为规范“生鲜灯”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下一步,我局在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将积极予以引导。一是提醒消费者“生鲜灯”可能造成的影响,用多看、多闻来仔细识别蔬菜肉品的“素颜”质量。二是加强对生鲜蔬菜商户的诚信经营教育,让商户恪守商业道德,让诚信经营成为商户的自觉行动。在法律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联合商务局等部门在规划新市场时探讨实行新规范统一采光配置、禁止商贩个体私自加装“生鲜灯”的可行性,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兼顾市场各方利益。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系和支持,也请您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