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肖祖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意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数据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对照您建议中提出的三大方案,就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法治保障,压实主体责任”方面
(一)关于制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针对您提出的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工作并提升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须依据上位法规定执行,地方无权自行创设。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平台及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书等机制,确保登记与监管有效衔接,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明确特种行业备案为前置条件”的建议。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等形式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特种行业相关备案管理事项未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因此备案不属于企业登记前置条件,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经营主体依法合规进入即可。
(三)关于建立“备案信用承诺制度”的建议。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办函〔2022〕110号文明确“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要“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现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策依据(国办发〔2019〕35号)明确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未授权扩展至备案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亦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因此,在备案环节强制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缺乏上位法依据,也与“备案不是审批”的改革精神不符。我局将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备案惩戒措施等方式,确保监管不缺失。
(四)严格规范市场准入。一是严守登记审核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流程,严把经营范围登记审核关,确保登记工作合法合规。二是全面清理市场准入壁垒。会同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函》(黄发改函〔2025〕2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持续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公开征集隐性壁垒问题线索,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及处理反馈机制。三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2025年全市审查新增政策措施829件,经审查后修改调整26件;抽查政策措施365件,发现违反公平竞争标准的14件,已全部完成整改,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五)完善备案监管惩戒措施。针对您提出的取消特种行业备案许可后主管部门对未备案机构缺乏有效惩戒手段的问题,收到提案后,我局立即同会办单位组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类备案事项的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建设工程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领域,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须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违反备案要求的,依据该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信息;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的,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养老服务领域,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综上,现行法律体系对备案类事项基本已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戒措施。针对养老服务领域,我局于4月29日就许可改备案后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短板及加强备案惩戒等问题和建议,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二、关于“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贯通”方面
(一)明确三类经营主体登记及审批要求。针对您建议中提及的三类经营主体,收到提案后,我局牵头同会办单位专项梳理了登记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一是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养老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二是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歌舞娱乐活动”,属于后置许可事项,须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完成设立审批并取得许可后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三是酒吧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的,属于后置许可事项,需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若同时选择“歌舞娱乐活动”经营范围,需另行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取得歌舞娱乐场所设立许可后方可开展对应经营活动。
(二)完善登记告知机制。若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审批事项,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将自动匹配对应事项,并生成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北(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我局已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通账号,可登录平台下载登记数据。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针对经营范围涉及一般许可审批事项,我局在收到提案后进一步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工作。一方面,4月1日至4月25日,我局联合市民政局与市数据局沟通对接,在已建立的黄石城市大脑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上为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开通统一政务数据共享线上渠道,IRS平台已汇聚数据总量53亿条,其中包含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4200万条数据,可供民政、文旅、消防等相关部门按需调用。另一方面,4月28日,我局制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经营主体登记数据提供机制的函》并发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点对点实现数据“直通车”,即提即响应,确保登记信息动态衔接。
(四)强化协同联动。针对养老企业登记备案衔接问题,收到提案后,我局主动清理养老企业登记信息,并于4月21日向市民政局发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供全市养老企业登记信息的函》。截至2026年4月21日,全市经营范围含“养老服务”等字样的存续经营主体共703家,其中企业646家、个体工商户57家,2026年1月以来新登记46家。我局已建立常态化信息推送制度,自2026年4月起,对经营范围含养老服务相关字样的新登记经营主体,定期向市民政局推送全市在册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数据,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动态衔接。
(五)优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流程。根据《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号)及《关于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5〕40号),我省已全面推行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层级关联事项集成办。目前,开办养老院、开办网吧、开办餐饮店等与建议相关的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事项,均已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范围,申请人可通过鄂汇办“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知晓办理证照所有流程,从源头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持续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向市场主体清晰解读登记备案、后置审批、监管要求等相关政策,提升政策知晓率,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三、关于“创新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方面
(一)关于编制《经营管理运营合规手册》的建议。从现行法律法规角度审视,该手册的制定主体依法只能是企业自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属于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法律并未授权外部主体代为行使此项职权。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政企分开、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经营管理运营合规手册》由外部力量代为编制,缺乏法律授权依据,将构成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当干预,与上述法律规定确立的原则相悖。我局已通过优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方式,指导企业规范运营,降低合规成本。
(二)关于兼营娱乐服务酒吧的监管职责划分问题。针对您提出的酒吧类型划分标准及监管处罚主体不统一的问题,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职责边界予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作为餐饮经营主体,其食品安全、主体登记、向未成年人售酒等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兼营娱乐服务的酒吧凡提供歌舞、演出、KTV等娱乐服务的,即纳入娱乐场所范畴,其娱乐经营许可、文化内容审核、演出活动监管等事项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据《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标准制定及行业促进工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监管,看似涉及多个部门,实则职责法定、边界清晰。下一步,我局将依托“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避免职责交叉和监管盲区。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统筹协调开展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原则,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2026年3月,印发《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涉及29个职能部门共85个抽查事项,优化整合对同一业态经营主体的抽查事项,实现对同一检查对象“综合查一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202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发起374个双随机抽查任务,联合抽查任务占比100%,同比上升5.6%,高于全省平均8.11个百分点;任务按时完成率100%,问题发现率42.67%,问题处置率100%。抽查检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监管与规范涉企检查。一方面,依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2025年,发起信用分类应用任务340个,对经营主体的检查100%应用信用分类,高于全省平均4.55个百分点。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高的D类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人情监管”等问题。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年度检查计划,将全市抽查计划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不得开展。借助信息化手段,常态化使用“扫码入企”小程序,实现计划任务制定、现场检查、结果公示、数据存档等环节全程网上办、全程留痕迹、全程可追溯。
四、下一步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与民政、文旅、消防、住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建立常态化工作提醒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定期下载、精准运用共享交换数据,切实提升行业协同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融合应用,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格局,完善多部门“检查-整改-销号”闭环机制。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局将始终以法治化为基础、智能化为支撑、协同化为路径,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走深走实。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恳请您今后继续关注、支持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助力我们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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