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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黄石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黄旺泉委员:
您在政协黄石市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全市煤气罐充气接口的提案》(第179号)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现对照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就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全市煤气罐充气接口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2023)等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阀结构型式已实行全国统一的强制标准,理论上具备通用性。但是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有关要求,液化石油气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即每只合规在用钢瓶须绑定唯一合法充装单位,建立“一瓶一码”追溯档案,严禁跨站、跨区域充装。此举旨在压实充装单位主体责任,防止非法倒气、超期瓶流通和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因此,即便接口物理兼容,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层面,不同充装站之间不得互充,更不得将城区淘汰的旧瓶转移至农村使用。
二、关于煤气罐报废方面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每4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可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经气瓶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钢瓶,由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三、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方面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成本、供需等因素自主制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价格行为监管,防范价格串通、哄抬等违法行为,但不得干预正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目前未发现我市液化气行业存在价格垄断情况。
四、2026年以来液化气质量抽检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液化气产品质量监督。2026年上半年,共开展覆盖全市的液化气质量专项抽检10批次,合格率100%。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农村及城乡接合部充装站点的抽检频次,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五、下一步工作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安全监管,完善气瓶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深化协同监管机制,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与合法权益。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今后继续关注、支持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助力我们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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