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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细芹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细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EXYY81W,以下简称当事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按照2024年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要求,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麻花〔规格型号:称重,抽样数量(含备样):2kg,加工日期:2024年9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2024年10月14日,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15)。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上述不合格批次麻花的使用添加剂情况和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本次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等事项均无异议,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了不合格食品信息公示及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和《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细芹进行了询问笔录,其承认在2024年9月10日加工过程中未按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要求使用明矾,导致该批次麻花铝超标。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2024年11月12日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黄市监处罚〔2024〕44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原因: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把关不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未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使用。
整改情况:学习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
特此公告。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