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0〕7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7-07

当事人:武汉中冶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5570356225     

营业场所:黄石港区磁湖路41号-111  

负责人:王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XXXXXXXX8339   

联系电话:1576015XXXX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四海路27号紫竹园住宅楼34栋201              

2020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线索,对武汉中冶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向“中冶黄石公园”小区相关商业经营户电费收取价格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当事人向各商户收取电费的价格均为1.20元/千瓦时(含电损)。根据省物价局鄂价环资〔2018〕41号、鄂价环资〔2018〕65号、鄂价环资〔2018〕100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价格〔2019〕121号、鄂发改价格〔2019〕17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工商业电价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之间经过五次降价,由0.8700元/千瓦时降价至0.6907元/千瓦时。

调查发现,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位于中冶黄石公园小区共有19家商业经营户使用当事人转供电。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向各商户开具的电费收款收据上标明了商户电量的起码、止码及电费金额,部分收款收据上还标明了“单价0.8051元/度,电损0.3949元/度”,经计算,当事人向各商户收取的电费价格均为1.2元/千瓦时(含电损)。且每家商户每月按照1.2元/千瓦时的用电价格向当事人支付了电费。经调查,在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向19家商户共收取电费总金额为618352.8元。按照政府制定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标准,加上上限7%的供电损耗计算,商户实际使用的,即应收的电费为419786.62元。因此,在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向19家商户多收取的电费金额合计为198566.18元。

2020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限定期限内向相关商户退还自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超过电价标准多收的电费款198566.18元。2020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该单位向19家商户退还电费款的电费退款通知书及退款到账确认单。经查,当事人多收的电费款198566.18元已向相关商户全部清退,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武汉中冶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委托人王琦、受委托人吴川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相关商户提供的电费催缴通知单复印件和电费收款收据复印件多张;4.武汉中冶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0〕1057号);6.各商户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使用电量及收取电费明细表21张;7.《责令改正通知书》(黄市监责改〔2020〕1165号);8.武汉中冶新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提供的电费退款通知书和退款到账确认单各19张;9.《询问笔录》3份。

2020年6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0〕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清退了多收的电费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