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1〕1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2-10

当事人:黄石港区铜都冰鲜食品商行联海店(肖正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05J40Y  

地址:黄石港区联海食品集团冷冻厂内            

经营者: 肖正旺   

身份证号码:420281XXXXXXXX0053     

联系电话:1777115XXXX 

联系地址:黄石港区永安里10-13号      

2020年12月23日,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督查组对黄石港区联海集团鄂东冷链物流中心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一是泰国香虾等进口冷链食品现场无法提供“三证”(海关通关单、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进货台账不全,且未赋“鄂冷链”码;接到上级通知,12月25日,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黄石港区联海集团鄂东冷链物流中心联海食品集团冷冻厂内的二楼一号冷库内待检区左侧发现货主黄石港区铜都冰鲜食品商行(肖正旺)有9个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的100件熟冻南美白对虾,产品名称外文:CHOSO SEMJ-IQF ALIVE VANNAEI WHIFE SHRIMP(9个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分别为:20190816、143;20190710、093;20190621、195;20190524、182;20191008、084;20190920、220;20190307、042;20191224、190;20191108、084)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疫情防控指挥冷链行业新冠病毒防控组有关规定实行主动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对违法经营的产品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2020〕1077号、《财物清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0〕1136号,并由现场陪同检查的肖正旺签收。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手机进行摄影拍照取证。

检查现场询问时,该店负责人肖正旺称他于2019年10月20日从武汉鲜之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0件熟冻南美白对虾(又称泰国香虾),进价330元/件,由于疫情原因,均未销售,想退货,但忘记了,也知晓国务院关于冷链食品防控和消毒指南通知中对2020年10月16日后进口冷链食品要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及黄石市疫情防控指挥冷链行业新冠病毒防控组有关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向市场部门进行申报的要求,但由于库房管理员忘记及熟冻南美白对虾压在冻库底部而疏忽了,造成该9批进口熟冻南美白对虾没有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及向市场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了武汉鲜之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订单票据(SO-2019-10-0093)及上述9个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的100件熟冻南美白对虾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9个生产批次号的熟冻南美白对虾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均未按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冷链行业疫情防控专班的《关于加强全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向黄石港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主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行为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经调查,2018年6月13日,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肖正旺(黄石港区铜都冰鲜食品商行联海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食)食药监食罚[2018]013号。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食)食药监食罚[2018]013号的内容可以得知肖正旺(黄石港区铜都冰鲜食品商行联海店)于2018年、2020年二次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5日,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摄影、现场检查相片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熟冻南美白对虾产品的名称、数量、批次和相关信息以及现场无法提供产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疫情防控指挥冷链行业新冠病毒防控组有关规定实行主动报告以及对违法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2020年12月25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其经营的食品相关资料并送达签收的事实;

3.2020年12月25日,询问笔录、2018年6月13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食)食药监食罚[2018]013号,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熟冻南美白对虾产品的名称、数量、批次和相关信息以及无法提供产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未严格按照黄石市疫情防控指挥冷链行业新冠病毒防控组有关规定实行主动报告和因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

4.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销售票据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和全权处理此事的相关资质和权力以及销售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等相关资料凭证均由当事人肖正旺等相关人员签名、按手印、盖章认可的。

当事人黄石港区铜都冰鲜食品商行联海店(肖正旺)经营9个生产批次号的熟冻南美白对虾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均未按黄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冷链行业疫情防控专班的关于加强全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向黄石港区冷链食品防控专班主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结合本案,当事人在2018年因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曾经被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故此次行为本局认定有“拒不改正”情节。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此次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立即对其经营的9个批次号的熟冻南美白对虾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