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0〕00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1-26

当事人:湖北科航电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420200MA4959LD47

住所: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港大道6号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向冬冬   身份证号码:420203XXXXXXXX2541

授权委托人:谢传斌   身份证号码:420203XXXXXXXX2132

联系电话:1390723XXXX

住    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延安路22-59号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11月9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轩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和防爆电气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鄂市监办质监函【2020】51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黄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王秀敏、罗江波、胡汇海;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姚治刚、魏光亮等人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湖北科航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经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查,湖北科航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规格型号: 60227 IEC 01(BV) 2.5㎡ 450/750V)经检验为不合格。

2020年12月29日,申请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谢传斌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我局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程序和检验报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承认: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规格型号: 60227 IEC01(BV) 2.5mm 450/750V)为2020年8月30日生产,一共生产了10卷(1000米),单价为1.369元/米,10卷(1000米)货值金额为1369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查抽取样品1卷(100米),黄石市市场监管局抽取样品50米。抽样后剩余的850米还存放在成品区内,未对外销售。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生产以不合格电缆电线冒充合格电缆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材料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

证明对象: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科航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验报告、抽样单、送达材料等资料移交综合执法支队。

证据材料2:《询问笔录》1份、湖北科航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生产检验及一致性检查全过程记录表原件1份、《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照片件1份。

证明对象:当事人承认生产的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数量、价格、货值等事实。

证据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明对象:当事人信息及授权委托等相关情况。

四、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生产以不合格电缆电线冒充合格电缆电线的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告〔2021〕005号),当事人于当日签收该文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738元。

2、没收不合格电缆电线850米。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到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