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0〕13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3-01

当事人: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8JKQ7U

经营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41-101号

负责人:张涛

身份证号码:420204XXXXXXX4534

联系电话:1897178XXXX

联系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磁湖路41-101号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检查发现该店药品阴凉区放有12盒用橡皮筋捆扎的 “非洛地平缓释片”,生产产家为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这十二盒药品共五个批号分别为:1911A25、2003A21、2003A29、2002A33、2001A24,上述五个批号的药品,药店人员现场均不能提供购进单据,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上述12盒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对该药店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0年8月20日对药店负责人张涛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2020年8月25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转为扣押,并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我局于2020年9月2日对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2020年12月1日经审批对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2020年12月2日对本案的涉案药品发函协查真伪,2020年12月3日中止本案调查,2021年2月2日解除中止案件调查,2021年2月4日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将本案定性纠正为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销售人员涉嫌私自采购药品销售,2021年2月7日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我局扣押的1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随货同行单及药品购进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在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中陈述这12盒药品均是药店经营人员2020年7月份左右看到其他药店做药品促销比其从时珍连锁总部购进价格还低就购买了。按照当事人陈述其店员从其他药店购买药品,再将购买的药品放置在自己的药店进行销售。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提交材料陈述12盒涉案药品分别从新世纪一笑堂药店、吴都华源堂药店、团城山花草堂药店购进,经过核实上述药店未发现经营涉案批号的药品。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发函协查涉案药品真伪,2020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回函,涉案药品全部为真品。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涉案药品的具体渠道无法核实,我局法制审核部门根据执法人员实际调查情况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该涉案药品为药店销售人员私自采购并放入药店陈列销售。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销售人员私自采购药品销售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0版)第十七条第二款。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在采购该批涉案药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记录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8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店药品阴凉区发现1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

2、药店现场拍照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涉案药品在经营区发现,销售价格为30元每盒。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措〔2020〕1046号及财物清单,证明批号1911A25、2003A21、2003A29、2002A33、2001A24的共12盒“非洛地平缓释片”为当事人所经营。

4、2020年8月20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药品是药店销售人员私自采购销售。

5、《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经营资质。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涉案药品为药店销售人员私自采购销售。

7、药品验证的截图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的协助调查回函证明涉案药品为真品。

8、2020年8月20日询问调查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台账、销售凭证证明先前顾客预定的涉案药品“非洛地平缓释片”并未销售。

2020年10月30日,以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为由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我局案审会同意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予以纠正,于2021年2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销售人员私自采购药品销售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0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0版)第四十七条给予处罚。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在采购该批涉案药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记录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本案涉案药品12盒数量较少,涉案药品均为真品,且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药品销售给顾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一万元罚款。

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的销售人员未从连锁总部或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而私自采购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私自采购药品销售。”依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处罚。同时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瑞年大药房在采购该批涉案药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给予处罚。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药品12盒;3、罚款1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