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19〕6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1-03

当事人:武钢资源集团大冶铁矿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42020500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AFE30X

地址:黄石市铁山区胜利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忠联系电话:0714-3811488

2019年9月3日,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批号:2019/8/30,产品总数282桶)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湖北省琪谱检验检测责任公司检验,该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9月25日,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泽勃、刘志强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915223)相关材料直接送达到该厂,该厂副厂长胡细斌现场签收确认。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询问,该厂负责人潘朝峰对该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2019年8月30日生产的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82桶“必佳富氧纯净水”牌包装饮用水(18.6L/桶),已配送完毕(含抽检销售6桶)。因该单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主要是提供给内部职工饮用,所以违法所得只有抽检6桶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迅速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召回23桶未饮用完的包装饮用水。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产品召回等材料。并对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进行分析,在初步分析系消毒不规范造成原因后,立即迅速调配消毒液浓度,对所有生产管道进行认真细致的消毒,并重新生产一批包装饮用水送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中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潘朝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监督抽检,经法定机构检测,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19/08/30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该单位负责人潘朝峰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4、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承认批号2019/08/30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产品,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2019年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黄市监罚告〔2019〕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视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涉案产品相关凭证资料,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加以整改,并重新生产一批包装饮用水送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合格。属于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该案违法情节轻微、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

上述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004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详见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