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1]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7-16

当事人:武汉奥贝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593824

住所(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塔尔头

法定代表人:方雄五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1014****

联系电话:186****9409

授权委托人:朱全洲

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0511****

联系电话:186****0118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塔尔头

2020年10月15日,本局接黄石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黄审投移[2020]8号),称黄石港工业园区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园)审计中,发现该项目使用防火涂料存在虚假检验报告、虚假合格证问题,怀疑该批防火涂料是假冒伪劣产品,移送本局依法处理。经初查,当事人存在涉嫌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行为。为查明事实,2021年1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产业园建设单位为黄石市兴瑞智能输送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兴瑞),2018年4月2日黄石兴瑞与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恒久)签订产业园总承包合同,由湖北恒久负责产业园钢结构厂房、行政办公楼等工程项目。2018年5月19日湖北恒久与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红源)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将产业园项目2-6#五个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及防火涂料喷涂工程项目交给湖北红源承建,项目所用防火涂料全部为当事人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

现查明,2018年5月和8月份当事人向湖北红源销售“金隅”牌防火涂料共计两批次。第一批销售数量为22270公斤,金额111350元;第二批销售数量为11000公斤,金额为110000元,销售合计金额为221350元。当事人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均由湖南武友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武友)提供,因湖南武友与当事人存在债权关系,湖南武友将2017年、2018年度工地使用剩余的“金隅”牌防火涂料全部处理给了当事人用于抵帐,抵账金额为213850元,湖南武友销售给当事人用于抵账的“金隅”防火涂料均来自于北京奥朗优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而该公司自2017年度开始一直为“金隅”涂料生产企业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代理商。

再查明,由于当事人随车提供的“金隅”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检测时间为2010年,不符合湖北恒久提出的检测报告审核要求,湖北红源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近期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为满足湖北红源要求,当事人办公室文员李某擅自在打印店将原检测报告编号201030058篡改为201630058,并将报告内2010字样全部修改为2016,同时伪造“金隅”防火涂料产品合格证明。本案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涉案货值金额为221350元,因当事人购买“金隅”防火涂料货款为213850元,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1月24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二:黄石市审计局提供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1份,附件有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编号201030058和编号201630058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询问函及回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书证。

证据三:对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给产业园项目使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委托的代理人朱全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有效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情况说明4份、当事人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湖南武友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函1份、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朱全洲《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事实经过及涉案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湖北红源项目负责人陈彪《询问笔录》1份、黄石兴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北红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业园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及总承包合同签订主体的请示复印件各1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1份、湖北红源提供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3份、湖南武友证明2份、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5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的来源情况,以及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旁证事实。

证据七: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报告单彩色油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在使用前被检测合格的书证。

证据八:材料清单移交书1份,关于金隅防火涂料调查函1份,回复2份以及国内特快专递2份。证明本局按规定履行办案期间合理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伪造“金隅”涂料产品合格证和篡改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所指的伪造、篡改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行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产品经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均为合格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2、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黄石市工商当事人:武汉奥贝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91593824

住所(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塔尔头

法定代表人:方雄五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10147730

联系电话:18672199409

授权委托人:朱全洲

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05117914

联系电话:18627000118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塔尔头

2020年10月15日,本局接黄石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黄审投移[2020]8号),称黄石港工业园区智能输送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EPC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园)审计中,发现该项目使用防火涂料存在虚假检验报告、虚假合格证问题,怀疑该批防火涂料是假冒伪劣产品,移送本局依法处理。经初查,当事人存在涉嫌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行为。为查明事实,2021年1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产业园建设单位为黄石市兴瑞智能输送装备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兴瑞),2018年4月2日黄石兴瑞与湖北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恒久)签订产业园总承包合同,由湖北恒久负责产业园钢结构厂房、行政办公楼等工程项目。2018年5月19日湖北恒久与湖北红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红源)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将产业园项目2-6#五个钢结构厂房的制作安装及防火涂料喷涂工程项目交给湖北红源承建,项目所用防火涂料全部为当事人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

现查明,2018年5月和8月份当事人向湖北红源销售“金隅”牌防火涂料共计两批次。第一批销售数量为22270公斤,金额111350元;第二批销售数量为11000公斤,金额为110000元,销售合计金额为221350元。当事人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均由湖南武友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武友)提供,因湖南武友与当事人存在债权关系,湖南武友将2017年、2018年度工地使用剩余的“金隅”牌防火涂料全部处理给了当事人用于抵帐,抵账金额为213850元,湖南武友销售给当事人用于抵账的“金隅”防火涂料均来自于北京奥朗优品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而该公司自2017年度开始一直为“金隅”涂料生产企业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代理商。

再查明,由于当事人随车提供的“金隅”防火涂料检测报告检测时间为2010年,不符合湖北恒久提出的检测报告审核要求,湖北红源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近期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为满足湖北红源要求,当事人办公室文员李某擅自在打印店将原检测报告编号201030058篡改为201630058,并将报告内2010字样全部修改为2016,同时伪造“金隅”防火涂料产品合格证明。本案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涉案货值金额为221350元,因当事人购买“金隅”防火涂料货款为213850元,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1月24日,《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已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证据二:黄石市审计局提供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1份,附件有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编号201030058和编号201630058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询问函及回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书证。

证据三:对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给产业园项目使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制作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委托的代理人朱全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合法有效委托代理人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情况说明4份、当事人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湖南武友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函1份、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朱全洲《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事实经过及涉案金额的事实。

证据六:湖北红源项目负责人陈彪《询问笔录》1份、黄石兴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北红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产业园项目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及总承包合同签订主体的请示复印件各1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1份、湖北红源提供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3份、湖南武友证明2份、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5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的来源情况,以及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旁证事实。

证据七: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报告单彩色油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防火涂料在使用前被检测合格的书证。

证据八:材料清单移交书1份,关于金隅防火涂料调查函1份,回复2份以及国内特快专递2份。证明本局按规定履行办案期间合理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材料提供方及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告[202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定当事人伪造“金隅”涂料产品合格证和篡改检验报告的行为构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所指的伪造、篡改产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行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销售的“金隅”牌防火涂料产品经武汉九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均为合格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伪造、篡改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2、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黄石市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101040001275);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银行天津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101040001275);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收款单位:黄石市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