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2021〕12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8-23

当事人: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生活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MA4928FL2D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1-6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星   

     

2021年5月1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02-04、规格为5L/瓶的富川纯菜油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6月19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1)GJS1-00425《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纯菜油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5.0mmol/kg;实测值:6.6mmol/kg)。2021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该批次纯菜油的进销货电子记录台账,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销售不合格批次纯菜油。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悦生活店店长毕小亚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以及该批次菜籽油的进销货记录台账。此外,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供了纯菜油供货商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文件和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菜籽油的出厂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日期为2021年2月4日)。           

经本局查明,2021年2月7日,当事人从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8瓶生产日期为2021-02-04的富川纯菜油,由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至当事人门店。当事人采购该产品的进货价格为57.00元/瓶,8瓶纯菜油的进货总金额为456.00元,销售价格为59.90元/瓶,8瓶纯菜油的总销售金额为479.20元。因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79.20元,违法所得为23.2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其门店服务台和食用油销售区张贴了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毕小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格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420000003431291)、《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案案件来源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的书证;

6.《检验报告》((2021)GJS1-00425)1份,证明涉案产品纯菜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鉴定意见;

7.抽样照片5张,证明涉案产品纯菜油抽样情况的书证;

8.对被委托人毕小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过程和违法经营额的书证;

9.进销货票据“采购收货单”复印件4张,纯菜油供货商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数量和价格及索证索票的书证;

10.当事人张贴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定点扶贫采购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陈述、申辩材料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1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12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当事人与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 且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进销货票据;2疫情期间当事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湖北省疫情物资重点保供单位;3.阳新富川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是黄石扶贫企业,当事人响应政府号召采购销售定点扶贫企业生产的食用油。经复核,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方面,鉴于当事人提供了采购定点扶贫企业产品的证据材料,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纯菜油外包装标签标注了“产品标准号:GB1536;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工艺:压榨”等内容,根据现行菜籽油国家标准GB/T 1536-2004《菜籽油》的规定,一级压榨成品菜籽油中过氧化值的含量不得超过5.0mmol/kg,而当事人经营的纯菜油经检测过氧化值实测值为6.6mmol/kg。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纯菜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23.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