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1〕139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9-07

当事人: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黄石文化宫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55390347XB

住所(住址):黄石市黄石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铁梅


2021年5月20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6月24日,本局收到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21E5856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样品“牛蛙”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20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12021E5853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样品“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19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根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4.1.41.4表41的规定,恩诺沙星是已批准动物性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在“其他动物”的肌肉、脂肪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0 μg/kg。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牛蛙”经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分别为193 μg/kg、205 μg/kg,不符合GB31650-2019相关要求。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也未申请复检,该检验报告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泥鳅进货时间为2021年5月9日,进货数量5 kg,进价22.6元/ kg,进货总金额为113.0元;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涉案批次的泥鳅已经全部售出,共销售涉案批次泥鳅4.39 kg(运输中有损耗),售价29.5元/ kg,销售总金额为129.51元,毛利润16.51元。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牛蛙进货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进货数量3.4 kg,进价41元/ kg,进货总金额为139.40元;截止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涉案批次的牛蛙已经全部售出,共销售涉案批次牛蛙3.09 kg(运输中有损耗),售价49.6元/ kg,销售总金额为153.26元,毛利润13.86元。因此,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泥鳅和牛蛙的进货总金额为252.40元,销售总金额为282.77元,合计毛利润30.37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农产品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个体工商户程行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存了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索取被抽检批次“牛蛙”(2021.5.18批次)和“泥鳅”(2021.05.09批次)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述检测合格证明中无“恩诺沙星”指标数值。当事人对已经售出的被抽检批次的泥鳅和牛蛙,在服务台醒目位置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无不合格农产品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吴小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具有接受本局调查的资格的书证;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CP21420202486930677、NCP2142020248693068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QP000397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NCP21420202486930677、NCP21420202486930680)各1份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文书的书证;

4.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12021E5853、12021E5856)各1份,证明涉案牛蛙、泥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鉴定意见;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牛蛙”和“泥鳅”销售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6.对被委托人吴小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过程和进销货情况的书证;

7.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批次泥鳅、牛蛙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检测报告(均未检测“恩诺沙星”项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程行忠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供货商具有营业资质的书证;

9.当事人张贴《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照片、整改方案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

10.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证明兽药恩诺沙星在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1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1〕13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泥鳅、牛蛙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泥鳅、牛蛙的数量和违法经营额较小,主动提供不合格农产品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以及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履行了一定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此外,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方案》和《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希望本局结合当事人实际困难,给予整改机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3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030.3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局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农业银行石灰窑支行,账号:160101040001275;工商银行天津路支行,账号:1803011009035046901; 中国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570357551172;建设银行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交通银行胜阳港支行,账号:422060215018150000888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账号:7383010183100000281;广发银行黄石支行,账号:140021502010000030;招商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80682619610001;兴业银行黄石支行,账号:418010100100018659;汉口银行黄石分行,账号:612011000005667;湖北银行营业部,账号:696010100100028861;农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号:82010000000241283;邮储银行沈家营支行,账号:10012913182001666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