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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2〕205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8-22

当事人:湖北华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罗玉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0W6114

经营场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纺织二路12号博雅丽都112、212号

经营范围: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年7月11日,支队收到市局广告科线索移交函,称西塞山区华玉口腔门诊部发布的2条广告未进行医疗广告审查。7月14日,执法人员到西塞山区华玉口腔门诊部现场调查,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资料。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关联单位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当事人及关联单位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合同发票等资料。

现查明,西塞山区华玉口腔门诊部取得了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黄石公交车尾及抖音上所发布广告是湖北华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当事人,黄石港区华玉延安路口腔门诊部是当事人下属的主体门店。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与黄石城发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于5月25日向黄石城发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十万元,主要约定在全市公交车尾彩屏广告上投放主题为“华玉口腔”的广告,2022年6月17日,开始在公交车尾彩屏投放广告,但该广告超出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广告审批范围,增加了“种植牙优选华玉口腔”的字样,经当事人确认是其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当事人2021年7月29日与湖北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签定合同,于2021年10月8日支付广告费二万元,当事人确认发布日期是2022年6月18日,在调查时已被撤回,无法查实该广告。上述两个广告于2022年6月21日自查后撤回,2022年7月1日,更改后的公交车尾彩屏广告再次投放,抖音广告未再投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2.西塞山区华玉口腔门诊部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情况的书证;

3.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其广告审批及内容的书证;

4.西塞山区华玉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广告与其无关的书证;

5.向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广告等书证;

6.当事人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广告的书证;

7.当事人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支付广告费用的书证;

8.当事人提供公交车尾彩屏广告样式2份,证明投放广告超出审批范围的书证;

9.市局广告科提供广告视频2段等电子证据,证明当事人投放广告的视频资料。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1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超出审批核准范围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查询国家信用平台,当事人在一年内无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程度较小,且是当事人在广告投放几天后,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即自行撤回广告。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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