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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3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07

当事人:黄石港区青山湖电竞酒店(李慧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ECH8J52

经营者:李慧梅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门面二楼

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港市监案移【2022】16号),反映黄石港区青山湖电竞酒店涉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电竞电脑。2022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到黄石港区青山湖电竞酒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竞电脑均为组装机,整机主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当事人对外经营的有电竞房有12间,共有电竞电脑24台,,现场检查时共有6间电竞房住有房客,其余房间为空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本局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陈水平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从武汉市江洪山区金鼎电脑经营部采购24台电脑的配件,组装成整机后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了电竞房电脑配置等相关信息。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其配置的电源是电脑电源是Great Wall 网星630开关稳压电源,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型号:GW630,输入:180-240V-5A,50Hz。当事人承认该批电脑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因该批电脑在当事人酒店电竞房中属于基础配套设置,不能确定顾客入住酒店后一定会使用电脑,且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并未对电脑的使用进行单独收费,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书证;

2. 《案源线索处理审批表》1份、《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港市监移字【2022】16号)及相关案件移送材料1份,证明案源线索的书证;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在美团网站经营电竞房的截图打印件2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书证;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青山湖电竞酒店电脑采购清单明细》1份、结帐单查询记录1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脑电源及显示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书证。

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且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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