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0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10

当事人:黄石市鼎兴特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200770784948U 

法定代表人:张和东 

住所(住址):凉山村六组 05-04-078 


2023 年 1 月 6 日,本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黄石市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2号),反映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于2023年3月3对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问题有:1、2台出厂编号为161210698、161210699的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且在使用;2、2台型号不明的起重机械超期未检仍在使用;3、出厂编号为170511466的起重机械超期未检。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8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并办理使用登记。

2023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并现场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8号)及相关文书材料,文字记载存在特种设备相关问题情况。

2023年3月15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张晓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厂房内共有9台起重机械,其中煺火车间2台,出厂编号分别为161210698、161210699,额定起重量均为5吨,设备型号均是LDA5-10.2A3;锻造车间4台,其中一台设备代码为41704125620180112,型号为LD,工作级别为A3,起重量均为2吨,另外3台产品铭牌已锈蚀),锻造车间靠大门一侧的2台为2017年年底停用;位于后山的熔炼车间内有3台,1台出厂编号为170511466,起重量为10吨,另外2台出厂编号不明,起重量均为5吨(产品铭牌已锈蚀),均为2018年年初停用。当事人目前一直使用的起重机械为煺火车间2台(出厂编号分别为161210698、161210699,额定起重重量均为5吨),锻造车间靠后山一侧的2台(其中一台设备代码为41704125620180112,额定起重重量均为2吨)。当事人对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8号)及相关文书材料、文字记载存在特种设备相关问题情况无异议,并承认其自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出厂编号为161210698、161210699的2台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于2019年5月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且未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出厂编号为161210698、161210699的2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已申报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并检验合格。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类别描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可以认定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出厂编号为161210698、161210699的2台额定起重重量为5吨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而锻造车间的2台额定起重重量为2吨的起重机械不属于特种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的书证;

2.《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西市监案移〔2023〕2号》1份、企业信息图片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西市监特令〔2023〕第218号)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西市监强制〔2023〕207号)和《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相关情况的书证;

3.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份、检查报告照片件2份、网上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截图1份、起重机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的书证;

4.2023年3月30日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目录》节选、电动单梁起重机械铭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书证;

5.出厂编号161210698、161210699的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申报检验合格及办理了使用登记证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当事人在西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已及时改正,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故不再追究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整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并检验合格。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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