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9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4-26

 当事人:阳新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2227446264289

 住所:阳新县富阳大道富春山居城小区附属二楼1号

 法定代表人:袁满


 2022年5月12日,根据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息,本局执法人员对东楚百花园小区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东楚百花园一标段门窗工程使用标注“KIN LONG”商标的门窗五金配件,经“KIN LONG”注册商标持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专员查验,认为该工程使用的部分标注“KIN LONG”商标的门窗五金配件非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且未授权许可他人生产2023年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一案立案查处。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组织了东楚百花园项目工程总承包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楚百花园小区物业公司和“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共同参与和见证,对东楚百花园项目门窗工程使用的五金配件进行核查清点。经“KIN LONG”注册商标持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辨认,东楚百花园一标段工程中标有“KIN LONG”的五金配件产品共有12000个(执手3000个、铝传动杆3000根、滑撑6000根)非该公司生产且非被授权方生产。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KIN LONG”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工程合同、购货票证等材料,对当事人委托人开展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KIN LONG”注册商标持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执法机关出具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品辨认结论书》等材料。2023年3月30日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实施了东楚百花园一标段门窗建设安装工程(该项目小区原名为众邦百花园,2021年10月1日,因众邦公司与交投公司合并为东楚投资集团公司,众邦百花园更名为东楚百花园。该工程合同名称:开发区吕四连住宅小区项目铝塑、铝合金门窗工程第一标段(B地块);工程地点:黄石市大冶湖核心区A26路以东B28路以南大棋路以北百花路以西地块;工程承包范围:原材料(门窗型材、玻璃、五金配件、胶条等)的采购、门窗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现场协调、现场配合、节能验收、功能性检测及其他相关检测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成品保护等;工程合同金额(含税)9605607.80元。该工程于2020年10月开工,2021年9月完工。期间,当事人为该工程需要,分别从“广东坚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其他个人销售者采购了标示有“ KIN LONG”商标的五金配件。其中,当事人向“陈姓个人销售者”(当事人未能提供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核实)采购了标示有“ KIN LONG”五金配件产品12000个(执手3000个、铝传动杆3000根、滑撑6000根),购进价款合计49800元。当事人向“陈姓销售者”采购上述涉案商品时没有索取供货方发票凭证,也没有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KIN LONG”厂家授权书等资质材料。当事人在采购工程使用的五金配件材料时没有按要求进行进货检查验收。经查,“ KIN LONG”是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KIN LONG”(第3029323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从“陈姓个人销售者”处采购并安装在东楚百花园建设工程上的12000个标示有“KIN LONG”商标标识和商标持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经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并向执法机关出具了《商品辨认结论书》,上述标注“KIN LONG”商标标识的涉案商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辨认结论书》予以认可。当事人不能按规定提供“陈姓个人销售者”处购进“KIN LONG”五金配件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KIN LONG”品牌授权书等信息。另查明,当事人和商标持有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商标侵权事件达成和解,东楚百花园小区建设工程于2022年4月8日竣工验收,2022年6月完成分房到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侵权举报书》,证明该案来源。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委托授权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工程安装并使用了标注“KIN LONG”商标涉案商品现场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承包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揽工程情况。
   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揽工程及采购安装涉案商品相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采购侵权五金配件产品数量和金额情况。
   7、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文件,证明 “KIN LONG”为该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8、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辨认结论书》1份,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名称和数量。
   9、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提供的坚朗正品和假冒产品对比照片3张,假冒坚朗公司“KIN LONG”注册商标建筑项目照片1张,证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的鉴别(辨认)情况,涉案产品和正品的差异区别等情况。
   10、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和解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商标持有人达成和解。
   11、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东楚百花园验收合格。
   12、黄石市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东楚百花园小区交房信息表》各1份,证明东楚百花园小区全部完成房到户。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8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承揽的建设工程需要,采购并安装了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KIN LONG”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产品,经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采购并安装使用上述标注“ KIN LONG”商标标识的涉案商品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作为门窗安装工程的承揽方,既负责上述门窗五金配件材料采购,又负责将采购的材料在工程中安装,将其作为工程的最终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给工程总承包方,其工程款中包含侵权商品的对价,符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当事人在工程中,购进安装上述标注“KIN LONG”商标标识涉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建设工程实施者,在采购等经营活动中因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且在采购活动中,同款商品采购单价差异较大,具有明显主观过错。不能向执法机关提供侵权商品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等证明其合法取得的材料。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证明该批涉案商品自己合法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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