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02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10

 当事人:长沙喜乐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T457T8A

 经营场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奥体大道(中建五局三司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农民返乡创业服务中心项目工地)

 负责人:肖奇志


 2023329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25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于2023330日对当事人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奥体大道(中建五局三司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农民返乡创业服务中心项目工地),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友食堂、小卖部承包协议,并对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25号)随函附案件材料确认签字认可本局于2023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肖奇志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奥体大道(中建五局三司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新区农民返乡创业服务中心项目工地)小卖部的经营者,当事人自行购进的烟草制品再在自己的超市进行销售2023316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117条卷烟价值为17660元的烟草制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通20232023105黄烟直存通20232023106号),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为17775元,还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于2022年8月份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其承认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25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以及工友食堂、小卖部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2023105黄烟直存通20232023106号)2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39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以及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等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属实以及承认其经营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6、2022年8月份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424,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0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事实情况是当事人自行购进的烟草制品但现场未销售,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一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着对当事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违法经营总金额50%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83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