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迎春
住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铜花一村*****
2023年4月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26号)。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系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铜花一村居民,在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职业技术学院工地里一简易平房(集装箱改装)主要经营副食。于2023年3月中旬,当事人在黄石经济开发区汪仁镇一带购进(收购)烟草制品待售,2023年3月20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收购的16.8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该批涉案烟草制品核价为1999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财务账目和购销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26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书证。
3. 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情况。
4.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过程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134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1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的数量、价格,真伪等情况的书证。
6.当事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案情经过及积极配合调查申请从轻处理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9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399.8元以上999.5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当事人无固定职业及固定收入来源。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