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1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26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娱乐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CB3XG45

    住所(住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太子街

    经营者: 张冲                      

2023年4月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接到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转来开发区·铁山区12315举报件(编号:1420282002023040541097207),该举报件反映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太子街的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娱乐会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3年4月13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来到东方之珠娱乐会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张紫英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张冲系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太子居委会居民,于2017年08月21日注册成立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之珠娱乐会所。该会所经营KTV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查实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公示年报信息表》复印件一份,信息反映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完成了年度报告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事实的书证;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按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事实的书证;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公示年报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年度报告的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 5 月 17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 2023 〕11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已改正违法行为,另外,受疫情影响,经济低迷,市场疲软,导致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收入严重下滑。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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