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3〕114 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29

当事人:湖北金港传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旺生活店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59GB6L


2023年3月8日,我局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03),反映在我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营的塑料购物袋经我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落镖冲击不符合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

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经当事人确认,其已于2023年1月31日份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2022)JQ-0307,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本局2023年3月18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4月28日案件调查结束。

经查明,2022年 12月1日,本局组织的2022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检,经本局委托的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落镖冲击不符合GB/T 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当事人对此次监督抽检程序和抽样代表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被抽检批次的塑料购物袋共采购50000个,进购价为每个0.27元,销售价为每个0.3元。截止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2022)JQ-0307时,被抽检批次的塑料购物已销售40000个,库存的10000个塑料购物袋已于2023年2月4日退回供货商(生产厂家)。该塑料购物袋的货值金额为15000元,违法所得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实该案件合法履行立案程序;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检验报告》(No(2022)JQ-0307)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的事实;

4、商品供货合同1份,供货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退货清单各1份,证明该塑料购物袋采购渠道来源合法。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10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15000元。

合并罚没款16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