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24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29

  人:黄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卫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6TDN5E

      所:黄石市园博大道

      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期:2018年11月27日

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包装服务。

2023年10月1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绿地城海棠湾小区(713地块)正在使用的19台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9台电梯【编号:梯11鄂B05634(21)至梯11鄂B05643(21)、梯11鄂B05651(21)至梯11鄂B05659(21)】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时间(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9月)仍在继续使用,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黄市监特令〔2023〕10号,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电梯,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核查,发现涉案电梯仍在使用,且未能提供有效合格检验报告。

2023年10月24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及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黄石绿地城海棠湾小区(713地块)使用的19台电梯【编号:梯11鄂B05634(21)至梯11鄂B05643(21)、梯11鄂B05651(21)至梯11鄂B05659(21)】,至2023年9月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当事人上述19台电梯在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2个月时间,直至2024年1月11日向本局提交上述19台电梯的有效合格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郭卫中《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晓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送函》(市监特设案移函〔2023〕2号)等相关文件(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9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仍在继续使用涉案特种设备(电梯)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鄂B05634(21)至梯11鄂B05643(21)、梯11鄂B05651(21)至梯11鄂B05659(21)】复印件19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9月)复印件18份、《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节选(签发日期:2022-09-09)复印件19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证据:《电梯检验申请受理书》照片打印件1份、《电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TD120239878—01TD120239896)节选复印件19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9份。证明:当事人将涉案特种设备(电梯)申报检验并取得有效合格检验报告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1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认真按要求整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楼盘因房地产市场萎缩等原因经营困难,且该楼盘属保交楼项目,公司为保业主交付,资金投入较大、开发亏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复核,决定酌情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告知处罚额度内降低处罚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20000元罚款;上述两项合并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可以登录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