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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7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2-09

当事人黄石港区礼享佳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BYCHM08

经营场所:黄石市武汉路193号(摩尔城负一楼8003号)


2023年10月26日,本局收到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案移函〔2023〕第23号),其中,群众举报在黄石港区泊之利乐进口商品专卖摩尔城店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奶粉。2023年10月10日,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泊之利乐进口商品专卖摩尔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部分奶粉属于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检查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销售了澳洲蓝胖子奶粉3罐、澳洲A2奶粉3段4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两种奶粉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023年10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3个A2 platinum奶粉空罐子,罐身上标签均为英文,未见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陈述上述3个空罐子为展示品,消费者若购买,其从线上下单,再销售给消费者。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将营业执照名称“黄石港泊之利乐进口商品摩尔城店”变更为“黄石港区礼享佳百货店”,经营范围由“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零售、承接展览展示活动”变更为“日用百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互联网销售”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20202MA4BYCHM08)及经营者(毛丽雨)未作变更 。

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在“海带”平台下订单购买了6罐(1件)ful cream奶粉,单价是90元/罐;2023年8月19日在“海带”平台下订单购买了6罐(1件)a2奶粉,单价是190元/罐,奶粉大包装内放有未贴的中文标签。2023年9月4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4罐a2奶粉和3罐ful cream奶粉,单价分别为是255元/罐和129元/罐。销售的4罐a2奶粉罐体无中文标签,3罐ful cream奶粉罐体贴有中文标签。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和销售记录、澳洲A2奶粉的中文标签。故涉案奶粉的违法所得为10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名称为黄石港泊之利乐进口商品摩尔城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名称为黄石港区礼享佳百货店《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将《营业执照》名称进行变更的说明;

3.《案件线索移送函》《举报登记表》及举报材料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线索来源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店内摆放的澳洲A2奶粉无中文标识的书证

6.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涉案食品过程和违法经营额的陈述

7.采购、销售记录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的涉案奶粉的数量和价格的书证;

8.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书证;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第一次违法记录的书证。

202412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2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积极整改且首次违法,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0元;

2.罚款1000.00元。

上述罚没合计20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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