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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5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2-29

  人: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方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652361

住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圣大道xxx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期:2008年09月23日

被委托人:刘江华

身份证号码 420221xxxxxxxxxxxx

围:生产销售铜铝合金型材及相关配件;废旧铝金属收购。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中的产品是黄石佳美铝业生产、销售的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该单位负责人提供该单位相关资质及买卖合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刘江华进行询问调查,被委托人刘江华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定制生产并销售给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一批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该批次铝合金装饰型材检验项目中的化学成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向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去函召回不合格产品,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收到函后回复该批次产品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共生产销售161kg,从中获取利润为322元,该产品销售单价为23.5/kg,货值金额共计3783.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17)1份(含相关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买卖合同》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发货单1份、《计量单》1份、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产品召回函》1份、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数量、货值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2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该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产品销售无法没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891.75元;2、没收违法所得322元;上述罚没共计:2213.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同时可以登录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