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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51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2-29

    当事人:黄石市诚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506736644

    经营场所:黄石港区黄石大道602号

2023年8月28日、9月6日,本局分别接到12315指挥中心移送的举报登记表。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举报人家中(黄石市下陆区某小区)进行现场核查,举报人家中安装的格力多联机空调条形码及产品的铭牌有部分模糊不清和被损毁,执法人员对上述条形码及产品的铭牌进行拍照取证,举报人在打印的照片上签字确认。2023年9月12日,局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黄市监辨鉴通〔2023〕2号)。2023年10月12日,局收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鉴别通知书》(黄市监辨鉴通〔2023〕2号)的回函。鉴定结论为:在鉴定产品中有1台产品(机器型号及条码为GMV-H140WL/A、8517384018836)符合我司(珠海格力电器格力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并未发现被改造过的痕迹。而其他4台产品不符合我司产品标准,非我司原装正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黄市监限提〔2023〕81号)及送达地址确认书。本局于2023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以1637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从武汉雄风电器购进格力空调内机8台。其中型号GMV-NHD28P/A4台单价1880元型号GMV-NHDR71P/A1台单价2550元型号GMV-NHD36P/H3台单价2100元共计金额为16370元。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了格力多联机空调5台,其中型号GMV-NHD28P/A空调内机2台、单价3000元,型号为GMV-NHDR71P/A空调内机1台、单价为3800元,型号为GMV-NHD36P/H空调内机1台、单价3300元GMV-H140WL/A空调外机1台、单价12900元,销售总金额为26000元(4台内机总金额为13100元)。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整套格力多联机空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机型GMV-H140WL/A的1台外机符合产品标准,其余上述4台内机不符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标准,非该公司原装正品。

另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上述格力空调内机为外地串货机,4台格力空调内机存在条码及铭牌不清晰、被损毁的现象。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上述格力多联机空调存在条码及铭牌不清晰、被损毁的现象。

当事人销售的格力多联机空调中4台内机货值金额13100元,购进价格为841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格力多联机空调的违法所得为46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资质的书证;

3.当事人提供的安装服务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安装服务商主体资质的书证;

4.《举报登记表》2份,《投诉登记表》1份,《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咨询单、《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线索的来源及时间;

5.《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6.对委托人王某的《询问笔录》2份、对消费者李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违法行为调查的证明;

7.执法人员打印取证照片19张,证明该台格力多联机空调条形码及铭牌不清晰、被损毁的事实

8.《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鉴别通知书》、《产品鉴定说明》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产品的协助鉴别及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书证;

9.消费者李某提供的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其在黄石市诚和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格力空调及条码无法查询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格力空调条码及举报一事的陈述书证;

11.当事人提供该台格力多联机空调的购销票据、安装费用票据、材料费用票据、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该台格力多联机空调的违法所得。

2024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请本局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主要如下:本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说明》均没有说明涉案空调内机不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也没有说明涉案空调内机存在质量、性能上的缺陷已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事人认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我局查明实情,依法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就行政处罚”的决定。经复核,当事人销售的空调内机条码及铭牌存在明显的不清晰、被损毁的现象,且未向消费者告知相关信息,本局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当事人陈述、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第(八)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其作出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90元

2.罚款187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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