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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26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30

当事人:孔令勤

住所:下陆区长宇社区吴焕琬路

2023年12月6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陆区长宇社区吴焕琬路的孔令勤涉嫌无证加工豆制品的线索移送函(下市监案移(2023)70号),2023年12月3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陆区长宇社区吴焕琬路的无名豆腐坊进行现场检查,并查封相关生产工具。本局于2023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孔令勤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进行豆制品加工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从同乡胡某处接手这个豆腐坊,机器设备都是一起转接而来。每天大约100公斤黄豆出豆腐200公斤和其他相关豆制品。至2023年12月3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经营证件查封该场所,并将该线索移交我局。目前当事人未再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孔令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相关情况。

3.对当事人孔令勤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的前提下进行豆制品加工、经营。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2〕2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的意见。

本局认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经营豆制品,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 包装 食品的 除外 。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经许可进行豆制品生产加工经营的违法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及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经停止从事豆制品加工、经营活动,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 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