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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32 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30

当事人:下陆区刘丰养生粥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DXK4E04

2023年11月8日收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函》(下市监案移〔2023〕59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位于下陆区新下陆铜花山庄9-1-65的下陆区刘丰养生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店是纯外卖小吃店,未设堂食,三品养生粥是其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的网店名,通过当事人外卖手机查到该店的四款粥(香菇青菜粥、香菇瘦肉粥、红枣红豆莲子粥和黑米红枣粥)的描述如下:香菇青菜粥“能刺激消化器官,增强食欲,促进营养的消化吸收,中和胃酸,清凉,降压!具有润肺,养阴止血,凉肠,止泻,降压之功效”;香菇瘦肉粥“含有嘌呤,胆碱,氧化酶以及某些核酸物质,能起到降胆固醇的作用,又可以预防动脉硬化,肝硬化等疾病”;红枣红豆莲子粥“莲子粥是健脾祛湿清热的哦”;黑米红枣粥“黑米具有肾调养,气血双补,补虚养身,贫血之功效”。12月6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制作广告费用收据和整改后的相片。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名为三品养生粥,未设堂食,网络经营。于2023年4月20日花费300元请下陆区信诚广告公司为其店(三品养生粥)的网页进行了设计和编辑,其中的四款粥(香菇青菜粥、香菇瘦肉粥、红枣红豆莲子粥和黑米红枣粥)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文字描述。当事人于11月23日将上述四款粥有关“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文字描述进行了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的书证;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4.下陆区刘丰养生粥店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提取相片5张、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广告费用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书证;

5.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函》(下市监案移〔2023〕59号)及附件材料原件一份,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书证;

6.整改后的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书证。

7.当事人在湖北省市场监督局大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发布违反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处罚: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