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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31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0号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能祥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王能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ANT606E                      

经营地址:开发区汪仁镇汪仁街


2023年10月1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收到开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3]第15号,该区局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能祥装饰材料经营部发现销售过期油漆等产品的行为,函附案件材。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能祥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销售发货单》、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装饰材料销售等经营资质。截止该案调查终结,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过期背胶已经置换新产品,开铁区市市场局现场发现的13桶过期油漆等其中有1桶铁红(防锈漆生产日期:2023-05-29保质期:一年)没有过期,已经退回当事人,过期产品包括抗盐硝1号治理装2桶:生产日期20200818;保质期12个月(进价31元/桶,销售价格40元/桶);总裁牌水性涂料3桶:生产日期20220424;保质期一年(进价14元/桶,销售价格20元/桶);嘉宝莉彩色地面加固剂2桶:生产日期20210301;保质期18个月(进价28/桶,销售价格35元/桶);嘉宝莉防水:标识不清(5公斤)1桶(进价56元/桶,销售价65元/桶);牛元牌背胶1桶:20220725;保质期12个月(进价16元桶,销售价格20元/桶);劳恩斯牌瓷砖背胶2桶生产日期20220505;保质期12个月(进价16元桶,销售价格20元/桶);三和牌瓷砖背胶1桶:生产日期标识不清(进价130元/桶,销售价格160元/桶),该批次涉案产品进价394元,销售价格495元。当事人对销售的过期产品已经追回置换其它品牌产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6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收到开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2023]第15号,函附案件材料。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产品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的书证。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过程和货值金额的书证。

5.当事人提交了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产品价格情况。

6.当事人提供了举报人销售过程的情况说明证明无违法所得的书证。

7.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2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一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二条之规定。综合以上案件事实等情况,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产品12桶(附:物品清单);

2.处以495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