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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3 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2-05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43 号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加惠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BQ28WD32

住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东楚百花园86号商铺(申报承诺)

经营者:吴洁

2023年12月2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11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进行初步核查,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依法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2023年1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现查明,2023年12月1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10.8条卷烟价值为2777元的烟草制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505号),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和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为27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111号)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505号)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以及通过对外包装及其材料的特征与质量、包装工艺、防伪技术等进行逐条逐盒检验,与真品卷烟无差异等情况的书证。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事实的书证。
    5.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情况事实的书证。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系初次违法,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对当事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金额20%的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5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