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60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08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60

当事人:湖北奋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963KOR

住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圣大道以南、山南铁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肖中粮

2023118日,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9月6日生产的百香果(风味饮料)(400mL/瓶)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23486940614)和《检验报告》(No:12023K5628)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局于2023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系有从事饮料生产许可的合法主体。2023118日,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9月6日生产的百香果(风味饮料)(400mL/瓶)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20223486940614)和《检验报告》(No:12023K5628)并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过程和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排查原因,进行整改,向客户发布产品召回通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无召回产品。当事人2023年9月6日生产的百香果(风味饮料)(400mL/瓶)共有1178杯(瓶),其中1170杯(瓶)每杯售价0.9元(出厂价),8杯(瓶)(抽检)每杯3元(零售价),已全部销售完毕。最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077元,货值金额1077元。

另查明,2023年12月9日,当事人将2023年9月15日生产的百香果(风味饮料)(400mL/瓶)送往众平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甜蜜素项目合格。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未见当事人有行政处罚信息。

1.不合格报告处理审批表1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检验报告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4.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书证。

5.2023年9月6日生产计划表、商品销售明细表(百香果)、情况说明、销售单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书证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书证。

7.产品召回通知单1份、情况说明1份、整改措施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的书证。

8.原料、辅料领料表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控制原料用量的书证。

9.检验合格报告(ZSY2023-12-0676)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9月15日生产的百香果(风味饮料)合格的书证。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信息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申请,因公司经营困难,且认真排查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请求减轻处罚。

当事人能够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系初次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对当事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77元

2、10000元罚款

罚没合计110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亚光支行,账号:42001606837050000420,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