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62号
当事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悠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0MA4FTCWTX4
住所: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子镇四门村太子客运站对面93号
经营者:黄游幽
2024年2月26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将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8号)移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大队办案人员收到该案件线索后,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黄市监限提〔2024〕10号)、《送达地址确认书》,依法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之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营者系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四松村一组村民,于2021年11月05日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能合法从烟草专卖局购进香烟,便从多个地方多家店铺收购香烟来待售。2023年10月12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活动。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售的贰拾肆个品种玖点贰条价值为3202元的香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黄烟直存〔2023〕第2023357号),经真伪感官鉴定该批涉案香烟均为真品。2024年2月29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未发现有香烟待售,还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香烟进销记录,未建立财务账目,无法提供香烟的购进价格的相关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根据《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当事人可查清的无证经营香烟的违法经营额为3202元。
另查明,2023年1月9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活动受过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黄市监处罚〔2023〕4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8号)一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357号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移送财物清单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数量、价格等情况的书证;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等情况的书证;
6.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47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活动受到过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4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现已停止违法行为。另外,受疫情影响,经济低迷,市场疲软,导致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收入严重下滑。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违法经营总额20%)规定。但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活动受到过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黄市监处罚〔2023〕47号),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同一年度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违法经营总额41%)。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12.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户名: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