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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市监处罚〔2024〕58号

来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07

当事人:下陆区长乐综合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4MA48JU0X7A

2023年11月22日,我单位收到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动函》(下市监案移函【2023】67)号文件,其内容为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生产单位:深圳市雅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ZR-RVS1X2.5mm2)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日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31025008D号检测报告,其结果该样品所检项目,20。C时导体电阻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6日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报告,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2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抽检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生产单位:深圳市雅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ZR-RVS1X2.5mm2)共计约140米,执法人员向该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99号)文书,现场扣押了上述电缆。 

经本局查明,下陆区长乐综合经营部于2016年建立,从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批发零售工作。其经销的聚氯乙烯绝缘绞型电线(生产单位:深圳市雅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规格型号:ZR-RVS1X2.5mm2)自述为系武汉佳美公司购进,但因进货时间过长,无法提供产品购进票据。为查清该产品来源,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11号)文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线缆产品供货商资质、索票索证及产品销售情况,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依据当事人自述,该产品当事人购进共计200米,每米价格为1元,并每米1.5元价格售出60米,剩余140米线缆其已被执法人员扣押。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5.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产品的事实;

6.《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黄市监询通【2024】1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事实;

7.《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黄市监强制【2023】99号);

8.《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黄市延长强【2024】2号);

9.执法人员提供当事人首次违法图片,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情节,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缆140米;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600元共计罚没63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